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给付李某某加班工资及补办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费用两项合计41503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133元。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