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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甲申请执行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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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锋,男,。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惠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某锋申请执行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给付张某锋加班工资及补办2001年12月至2011年4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费用两项合计64979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196元。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1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某即生效。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