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刚。委托代理人韩朝泽、涂小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和红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安民,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陕西紫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影福,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军省,该局局长。第三人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康民,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西安成越职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安,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西安吉源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喜吉,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西安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西安都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幕政,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陕西鼎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花,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云长,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陕西中房投资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会,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贺谊军,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局干部。
原告胡刚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胡刚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宋宏凯人民陪审员:贺西红人民陪审员:陈济民
书记员:李新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