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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毛广玉、张和平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蜀行初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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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裁决文书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起诉人:毛广玉,男,汉族,1948年9月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起诉人:张和平,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2013年3月12日,毛广玉、张和平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合肥市信访局,要求撤销合访核字(2012)129号关于张和平等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重新复核。

本院认为,起诉人毛广玉、张和平的起诉,因该信访复核意见不具有强制力,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毛广玉、张和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松明审判员:倪世屏审判员:解明霞

书记员:储铃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