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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袁桂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蜀刑初字第00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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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桂生,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身份证号码32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竹行镇长桥村****。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3年12月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半月,于2004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5日被逮捕,于2011年8月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本案于2013年7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从安徽省青山监狱押解至合肥市看守所羁押。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3)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桂生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河、代理检察员汪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桂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袁桂生通过同学录等资料获取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之后,其冒充被害人的同学拨打被害人电话,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其表弟发生了交通事故急需用钱等事实,向被害人假借款,骗取被害人的钱款计5.25万元。具体如下:1、2009年4月16日,袁桂生冒充被害人苏某(北京)的同学,给其打电话,以其表弟邓某出了交通事故急需钱用为由,向苏某借款,骗取其4000元。2、2009年10月27日,袁桂生冒充被害人喻某(北京)的同学给其打电话,以其表弟谢某出了交通事故急需钱用为由,向喻某借款,骗取其1.5万元。3、2010年6月28日,袁桂生冒充被害人陈某(北京)的同学给其打电话,以其表弟谢某出了交通事故急需钱用为由,向陈某借款,骗取其1.8万元。4、2010年7月6日,袁桂生冒充被害人丁某(安徽省合肥市)的同学给其打电话,以其表弟谢某出了交通事故急需钱用为由,向丁某借款,骗取其1.55万元。2013年7月,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袁桂生上述诈骗事实,于7月29日将其从青山监狱押至合肥市看守所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桂生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苏某、喻某、陈某、丁某的陈述和报案单,证人邓某、谢某的证言,户名为谢某尾号为6838、1816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账目明细,户名为邓某尾号为6794的工商银行卡账目明细、开户资料,户名为邓某尾号为1417的农业银行卡开户资料,被害人相关汇款凭证,被告人袁桂生在取款地的酒店入住的记录,公安机关对涉案银行单据所作的物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归案经过,被告人袁桂生对骗取被害人财物事实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查明的事实。另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2011)马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公安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证实了上列被告人袁桂生的前科情况;被告人的户籍户籍信息,了上列被告人袁桂生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桂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计5.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桂生于2011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本案犯罪事实,依法应对本罪的判决所判处得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袁桂生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桂生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刑罚,对此量刑时也应一并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袁桂生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主观恶性的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桂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袁桂生退赔犯罪所得5.2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戴文燕代理审判员:孙钰人民陪审员:高学林

书记员:郑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