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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肖燕诈骗罪一案

(2013)年海刑初字第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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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燕,女,1956年6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羁押,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裴莉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燕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燕及其辩护人裴莉莉,被害人周军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肖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未骗过被害人的钱,所有被害人给的钱其都交给全×了。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燕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肖燕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肖燕以能帮助被害人周×1低价购买海淀区文慧桥56号公寓813号房屋需收取房款,及为被害人周×1的女儿丁×办理北京户口需要费用为由,在位于本市海淀区枫蓝国际购物广场的中国建设银行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周×1现金及汇款共计人民币314863元。后经被害人报案,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肖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赃款未退赔。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肖燕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证实其曾供称,2008年间其在海淀区文慧桥枫蓝国际附近周×1的裁缝店做衣服时认识了周×1,后成为了朋友。2010年间周×1在跟其聊天时问其有没有朋友要卖房子,如果有合适的她想买,其称帮她问问。后其找到了其一名叫全×的朋友,问全×有没有便宜点的房可以买,全×称他朋友正好有一套海淀区文慧园56号公寓8楼813号的房子,卖给其肯定比现在市场价要便宜,并称该套房子现在还在还贷款,房产没办下来,要等2到3年才能过户。如果有人真想买就先付些钱帮他把房贷早点还完,以后就算是抵买房子的钱了。其将这情况告诉了周×1但没告诉其朋友叫什么,并说让她跟其朋友见面商量一下,但周×1坚持让其以其名义说买,并称害怕如果跟其朋友说是她买的话价格就高了,等到过户时再写她名字就行。其答应了,后周×1分几次共给了其大概20万元钱,这些钱其都通过现金形式给了全×,全×没有给其打过收条,也没有给其看过这套房子和购房合同。其想着他是北京人,住哪儿其都知道,还知道他之前给别人办过很多找关系的事,所以其就比较相信他。在这期间周×1还对其称想把她孩子的户口转到北京,说她孩子是领养的并让其看了领养证,问其有没有关系办这事,后其问了全×,全×称能办,但办事需要几万元钱的费用,还让其把孩子的领养证给他。后其跟周×1说了这情况,周×1同意了,并给了其2万元钱,其就都给了全×。后全×几次向其要办事的钱,其就都跟周×1说了,周×1又分几次共给了其7万元左右,其全都给了全×。其给周×1打了一张总数为31万多元的借条,以证明其收了她的这些钱帮她办事。后其催全×抓紧办这两件事,他就说让其放心。过了一段时间全×找到其称周×1孩子户口的事情办不了,孩子的领养证是假的,并称过段时间把钱退回来。后其问周×1孩子领养证的事,周×1就承认了领养证是她花钱买来的。过了一段时间周×1找到其问房子的事情怎么样了,还说他查过海淀区文慧园56号公寓8楼813号的房主姓白,其就问全×这是怎么回事,全×称姓白的女子是他女朋友让其放心,但又拖了很久房子还没信儿,其就跟周×1说两件事都没办好,把钱退给她,周×1同意了。后其跟全×说事不办了,让他把钱退回去,全×称要过段时间,其称不行,办事的钱其是给周×1打了欠条的,如果现在退不了钱就让全×自己去给周×1打欠条,全×同意了。后其跟全×去了周×1家里,当时周×1的丈夫也在场,全×进屋就跟周×1说“我叫全×,事情都是我办的没给办好,钱的事我负责还上”。全×还说这两件事不怨他,领养证是假的,813的房主姓白是他女朋友,当时他还把领养证拿了出来。后周×1同意事情不办了让全×把钱退了,还让全×写了个借据和还款协议。后其就让周×1把之前其写的借条给其,周×1同意了。后周×1不怎么跟其联系了,其还一直问全×他还没还周×1钱,全×让其不用管这件事了。整个过程中其没得任何好处,就是想着事如果办成了其肯定能从中挣点钱。2、被害人周×1的陈述,证实其在2010年初认识了肖燕,后在当年3月间其与肖燕聊天时肖燕称她有3套房,有1套位于海淀区文慧桥56号公寓813号的小户型不想要了想卖给其。当时她称该房子有40多平米,14000一平米,可以让其分期付款,三年后把钱结清。其同意了,并跟她说好第一笔房款先给她20万元。2010年4月间蒋励还其之前的借款66000元,因她跟肖燕也认识,就让肖燕转交给其,肖燕在未经过其允许的情况下把这66000元扣下了,后告诉其这笔钱就当作房款了,其当时就默认了。2010年4月17日,其和肖燕一起去银行向肖燕的账户上存了129000元,到了2010年4月底其又给了肖燕现金5000元。这期间肖燕曾带其去看过一次房子,当时813室锁着门,肖燕就带其去二楼足疗店看了一下,称813室的格局和这房子是一样的,后就没再去过。肖燕也没给其看过813室的房本,她说房本在银行抵押着拿不出来,其也没在意。2010年5月间其和肖燕聊天时其问肖燕能否将其孩子的户口转到北京,肖燕称帮其问问。过了两天肖燕对其称能办,但要花点钱,其同意了。过了几天肖燕让其给她拿几万元钱送礼,并称这事办不成的话她会把钱如数还给其,后其就分三次给了肖燕现金50000元。2010年6月间肖燕又多次找到其,以要改版费、请人旅游费、饭费、入围费等借口先后8次从其处拿走现金43063元。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12日其又分5次给了肖燕房款22800元。2011年4月其对肖燕称想把房款一次性结清,让她把房本等手续备齐去银行把钱结清,肖燕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其就开始有疑心了,便去文慧桥56号公寓找到物业,问物业813房间的房主是谁,对方答复称是一名叫白×的女子,其感觉上当了,就找到了肖燕问这是怎么回事,肖燕称这房子是以其他人的名义买的,其就让肖燕给其写了一张311063元的欠条,从2012年5月1日开始其就陆续找到肖燕跟她要钱,她老是说等她卖套房有钱了就给其,到了7月5日那天,肖燕带着全×到其家找到其,全×说跟肖燕的老公是好哥们,这钱他能替肖燕还,还给其写了一个还款计划,说这钱到了2012年9月25日之前能够还清。结果到了9月25日,钱还是没人还,其就又多次跟肖燕要钱,肖燕说其的这些钱都是全×他们花了,她现在也没办法了,后其就报警了。3、证人丁×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周×1的丈夫,其所作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害人周×1的陈述基本一致。4、证人全×的证言,证实其与肖燕系在海淀区文慧园附近的棋牌室打牌认识的,2011年上半年肖燕曾找其让其帮忙看看文慧园附近有没有一居室或大开间出售,但后来肖燕也没提这事,就不了了之了。2011年底肖燕曾跟其说过她在海淀区文慧园56号公寓的房子想要出售,让其帮忙找买主,但后来也没再提过。2012年夏天,肖燕找到其称她欠一名叫周×1的女子30多万,肖燕称她没钱还,但周×1逼着她还钱,还经常去她家闹。肖燕称要等到2012年年底她老公老郭回来才能还上钱,当时她还当着其面给她老公老郭打了个电话说这事,她老公说年底能还。其看到肖燕一直在哭着说这件事,就对肖燕说其愿意和他一起去找周×1商量一下,要是不行的话其先替肖燕还上,到年底让肖燕再还给其。后其跟肖燕去了周×1的家,当时周×1和她老公都在。肖燕对周×1她们称其是她的朋友,其就对周×1说肖燕这么大岁数了,这个钱是她们之间的事情,但不要把肖燕逼成这个样子,有话大家好好说。肖燕当时也对周×1说钱肯定会还,周×1就问肖燕怎么还钱,这时其对周×1说其先暂时替肖燕把钱还了,但要分着还。后周×1同意了,问其具体怎么还,其称每个月替肖燕还10万元,最后一次剩下多少一次性还清,周×1同意了。后其当着周×1和肖燕的面写了一个还款的条,内容大致是肖燕欠周×1的钱由其替肖燕分着还,每月还10万,最后一次剩下多少一次性还清,还写了具体的还款日期,并附上其身份证复印件。写完后其将条子给了周×1,后就与肖燕离开了周×1的家。其之所以要替肖燕还周×1的钱,是因其跟肖燕的关系很好,而且在之前其生病的时候肖燕经常去看其,给其钱或者买东西什么的,其感觉肖燕有这个经济实力就愿意替她还钱,并且其每个月能收不少房租有还钱的能力,因此才给周×1写了欠条。后因其出车祸住院了,就没能按时给周×1还钱。其不清楚肖燕从周×1手里借钱干什么用了,肖燕也没有让其帮忙找人给周×1的孩子办理北京户口的事。5、证人白×的证言,证实其系海淀区文慧园56号公寓813室的房主,其在2009年9月购买该房屋后,没有转卖或抵押过,其也不认识肖燕。6、证人史×的证言,证实其系海淀区文慧园路56号公寓的管理员,56号公寓813室的房主叫白×,肖×156号公寓有1801室这一处房产,肖×、何平、全×在56号公寓均没有房产。7、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其在和周×1聊天时,听周×1说她从肖燕手里以5、60万的价格购买了56号公寓813室,三年内将房款付清,然后将房子交给周×1。2010年周×1陆续给了肖燕20多万元房款,后又托肖燕给她孩子办北京户口,又给了肖燕10万元左右。后来这两件事都没有办成,肖燕也没有还钱。其听周×1说到了2012年7月间肖燕找了一名男子和周×1谈还钱的事,还写了借据和还款计划,但一直没有还钱。在2011年5月间其曾提醒过周×1,买房先去看看房子及房本、发票别被骗了,后到了2011年9月间其和周×1一起去56号公寓的物业办公室查了一下,物业办公室的人说56号公寓813室不是肖燕的房子。8、证人周×2的证言,证实其与周×1夫妇的关系特别好,正好周×1、丁×想把他们女儿丁×的户口迁到北京来,其就与周×1、丁×商量好准备收养丁×,后于2008年4月28日办理了收养登记证。其是后来听周×1说过她找肖燕在办户口,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9、借据、还款计划,证实全×曾向周×1出具内容为“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本人多次从周×1处借用办事费用款总计340000元”的借据1张及内容为“本人与周×1同志经过友好协商,特就本人欠款340000元还款之事达成双方同意的还款计划:第一次还款,2012年7月25日前还款10万元;第二次还款,2012年8月25日前还款10万元;第三次还款,212年9月25日前还款14万元”的还款计划1张。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郑翠于2012年7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29日将被告人肖燕抓获归案。11、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收条、借条,证实周×1交付肖燕的钱款总额共计人民币314863元。12、领养材料,证实被害人周×1的女儿丁×与周×2办理领养手续的相关情况。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周×1的报案,后于2012年12月21日将被告人肖燕抓获归案。14、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肖燕的基本身份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肖燕及其辩护人对上述部分证据提出异议,其质证意见同其辩解。法庭认为,公诉人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被告人肖燕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燕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肖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法庭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肖燕本人并无为被害人女儿办理户口的能力,其本人名下在海淀区文慧桥56号公寓亦没有可供出售的房产,但被告人肖燕却以帮助被害人购买房屋及为被害人女儿办理户口为由多次收取被害人钱款,且在被害人向其催要钱款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虽现被告人肖燕辩称其是通过全×办周×1女儿户口的事、帮周×1买房也是通过全×进行,从周×1处收取的钱款全部交给了全×,但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辩解,全×本人也否认上述情况,称只是承诺帮肖燕还钱,且被害人周×1的陈述中并未提到肖燕曾向她说过全×答应办事的情况。被告人肖燕介绍他人卖房、办事却不让请托人与办事人见面、甚至没有告知请托人有办事人的存在,而是一直以自己的名义收钱,显然与常理不符。综合上述情况,能够最终推定被告人肖燕有明显的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肖燕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周×1现要求对被告人肖燕从重惩处的意见,本院在对被告人肖燕量刑时亦酌予参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燕退赔被害人周×1人民币三十一万四千八百六十三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郭晟人民陪审员:华静人民陪审员:王俊申

书记员:李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