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楠,男,1978年8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东江,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男,1987年7月23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在盗窃,于2006年12月2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崔鸿强,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楠、邵×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楠及其辩护人刘东江、被告人邵×及其辩护人崔鸿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伪造文件和印章的事都是杨×让其做的,其收到钱全部交给了杨×,具体他办没办事其不清楚。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楠是在被害人交付钱款后才伪造的假文件,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本案的涉案钱款均已交给杨×,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楠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只是在张楠的授意下伪造了文件、印章,但其并未收取任何钱款。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指控的第一笔20万元与邵×无关,且邵×并未参与收取指控的第二笔5万元,虽邵×从事了冒充中央办公厅工作人员和伪造中央办公厅文件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3月3日,被告人张楠以能帮助被害人王×2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为由,在本市海淀区今典花园南门巴厘岛咖啡厅骗取被害人王×2、王×3现金人民币20万元。二、2012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楠指使被告人邵×冒充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人员身份与被害人王×2联系,并伪造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印章及相关信函,在骗得被害人王×2、王×3的信任后,于2012年6月21日骗取被害人王×3的的汇款人民币5万元。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楠、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赃款均未退赔。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楠的供述,证实其曾供称,2010年其在世界华人书法家协会北京分会担任秘书,在2012年两会期间其有个叫王×1的朋友对其称有个叫王×2的女子找其单位的领导杨×办理去全国人大办公厅工作的事,因其是杨×的秘书,这件事主要是其出面办,就通过王×1认识了王×2和她父亲王×3。王×2和王×3把王×2的资料给了其,其把这些都给了杨×。后杨×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不招女的,所以就先没办这事。后杨×又对其称中央办公厅有熟人,可以帮忙办这事,但需要好处费50多万元。其就将这个情况跟王×2父女说了,到了2012年3月间某日其和王×2父女、王×1到文慧桥附近的一家咖啡厅谈这事,王×2父女同意办这事,其告诉他们在2012年的6月或7月会有结果,王×2父女就给了其现金20万元作为去中央办公厅工作的定金,其给他们打了个借条。当时在场有其、王×2、王×3和王×1,跟其一起去的司机在外面等着,具体是谁其记不清了。当天晚上其和杨×在人民大会堂门口见了面,在车里其将王×2父女给的这20万元交给了杨×,并称这是王×2家里给的,杨×对其称他先帮着问问这事能不能运作,具体找谁办他没说。后王×2父女一直和其电话联系,其问杨×事情的进展,他一直对其称让其再等等。后因事情没有进展,王×2的家人又不停催其,其没有办法了就和其单位的司机邵×一起去鼓楼附近的一个图文社做了假报到证、假临时工作证和假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红头文件各一份,后其又和邵×去做了个假的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办的公章,后其在2012年5月中旬拿着这些假的证件和王×2家人及王×1见了次面,让他们看了看证件并把临时工作证和报到证的复印件汇给了他们好让他们放心。后到了2012年6月间,杨×对其称王×2工作的事还需要5、6万元,其就把情况跟王×2父亲说了,王×2父亲就向其工商银行卡里打了5万元钱,当天其把这5万元取了出来,在人民大会堂西门接杨×时在车上把这5万元全部交给杨×了,并告诉他这钱是王×2家里给的,当时杨×也没说什么就把钱收了起来。后王×2的家人经常给其打电话问事情的进展,其被问烦了就让办了张号码为183XXXX****的电话卡,让他以中央办公厅工作人员杨杰的名义给王×2打电话、发短信说她工作的事情正办着,让她等一等。2012年8、9月间其去山东办事就顺路去了王×2家,给王×2的父母看了其之前做的那份假的"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关于新增人员调动的通知",告诉他们事情正办着不要不停催了,并且还补写了一张之前那5万元的借条。后王×2的家人还是不停催其,其就一直让他们再等等,后到了2012年10月15日其和邵×一起被警察抓了。其一开始跟王×2他们说过其认识中央警卫局服务局原副局长黄克雨,可以找他帮忙办王×2工作的事情,但实际上其根本没有联系过黄克雨,王×2工作的事其还是找的其领导杨×帮的忙,只是因为之前王×1找过杨×,杨×没有答应她,如果其跟王×2他们说还是找杨×办这事的话容易产生矛盾,其就谎称找黄克雨办王×2工作的事情,每次跟王×2他们一方都是说领导什么什么意思,从不说领导的名字,所以王×2他们不清楚其到底找的哪个领导办事。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离退休干部局的副局长,也是世界华人书法家协会北京分会的主席,其在世界华人书法家协会北京分会给他当秘书。其从王×2家人手中一共分两次拿了25万元,这些钱其都在收到钱的当日就在人民大会堂门口接杨×时交给他了,每次给钱时司机邵×也都在车上。2、被告人邵×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2012年3月或4月间某日张楠带其去海淀区金典花园南门巴厘岛咖啡厅见面,其在咖啡厅外等着,张楠进去见了两女一男谈事,后其问张楠什么事,张楠称是给一名叫王×2的女子办理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工作的事,其就问张楠这事能办吗,他称让其别管了,他会想办法。张楠应该收了对方的钱,至少在10万元以上。到了当年7月或8月左右王×2那边不断催问张楠,张楠没有办法了就让其买了个新手机号183XXXX****,让冒充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一个姓王的主任的叫杨杰的秘书,用这个号给王×2打电话,骗王×2说工作的事情还在办理,让她不用着急,以此稳住王×2。后其就冒充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杨杰一直给王×2打电话稳住他。后过了一阵王×2家里又开始催问张楠,他没辙了就找到其,称王×2那边又在催促工作的事了,得让她看见点东西才能相信,于是其二人一起去了鼓楼六铺炕附近的一家打印店,做了一套王×2工作的假的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手续,有红头文件和报到证等,后其二人又去了中关村在路边找了个刻章办证的,做了个假的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章盖在了之前做的文件上。过了几天在张楠带其去望京附近,称是拿着那几张证件给王×2看,半路上张楠让其下车,称让其过一会儿给他打电话,说单位有事让他赶紧回去,这样他就能借机离开王×2他们了。其照做了,过了不久张楠就开车回来接上其走了。后到了2012年10月15日其和张楠一起被警察抓了。在整个过程中张楠没有给其钱,就是平时一起吃喝玩乐都是张楠出的钱。其知道张楠一共骗了王×225万元钱,这些钱张楠都交给杨×了。其偶尔给杨×开车,在开车时有两次其在人民大会堂门口接杨×时,在车外看见张楠在车里给过杨×两次纸袋,第一次是在2012年3月初,第二次是在2012年6月或7月间,并且第一次纸袋比较大,第二次纸袋比较小,每次杨×从张楠手里拿过纸袋都在数钱,因此其认为这些钱都交给杨×了。3、被害人王×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2月间其在网上看到人民大会堂事务管理局要招收会计就报了名,后其朋友王×1知道了这件事就对其称她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局的副局长杨×,她可以找杨×帮其办这事。过了几天王×1对其称联系不上杨×,但联系上了杨×的秘书张楠,张楠同意办此事。后在2012年3月初某日其与父亲王×3、王×1同张楠在海淀区今典花园南门巴厘岛咖啡厅见了次面,张楠对其父亲称如果去人民大会堂工作的话需交35万元,如果去中央办公厅工作的话需交45万元,并称他认识中央警卫局的原副局长黄克雨,他找黄克雨来办这事。其父亲当时就决定让其去中央办公厅,并答应给张楠45万元。2012年3月3日,其和其父亲及王×1再次在咖啡厅与张楠见面,其父亲给了张楠现金20万元,当时张楠称这20万元作为给其办去中央办公厅工作的事的定金,如果事办成了再收25万元,如果办不成把这20万再退回来,并承诺在3月底把事情办成。张楠还给其父亲打了条,内容是张楠向其父亲借款20万元,如果事情办不成于2012年3月30日钱把钱全部退还。后到了当年4月份其工作的事情还是没消息,其父亲一直给张楠打电话但很难联系上他。后有个叫杨杰的人给其电话自称是中央办公厅王主任的秘书,让其过几天就去报到,但后来也没信了,其也没报成到。到了2012年5月18日左右其同其父母、王×1在望京西路50号鹿港嘉苑与张楠见了面,张楠拿出两张证件,一张是其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工作的临时工作证,一张是关于其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工作的报到证,但都没有给其原件,只给了复印件。后其听其父亲说,张楠在2012年6月中旬又要了5万元钱说办其工作的事还要打点关系,其父亲通过银行转账给了他,这5万元张楠也打了条。到了202年7月间张楠来到其在山东的家中,给了其一份文件,内容是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关于新增人员调动的通知,到了晚上张楠还想向其父亲要5万元钱,但其父亲没有给他。后张楠和杨杰给其打过几次电话说让其去中央办公厅报到的事,但最后都没信了。后王×1拿着张楠给其的报到证、临时工作证及那份中央办公厅秘书局调动工作的通知给中央办公厅的人看,对方答复称这些都是假的,后其就报案了。其是通过王×1认识的张楠,当时王×1称张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局副局长杨×的秘书,张楠也是这么介绍自己的。经其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张楠就是骗取其人民币25万元的人。4、被害人王×3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王×2的父亲,其陈述内容与被害人王×2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王×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3月初其朋友王×2告诉其想去人民大会堂事务管理局工作,已将简历发了过去,其听说后想起其认识全国人大秘书局副局长杨×,正好杨×在人民大会堂办公,就想让杨×帮王×2进入人民大会堂工作。后其跟杨×联系说了这件事,后来杨×一直没回话,其就跟老跟他在一起的张楠(应该是杨×的秘书,其是通过杨×认识他的)打了个电话,跟他说了一下王×2工作的事,张楠称杨×太忙了,他来帮这个忙。2012年3月初其与王×2、王×2的父亲王×3在今典花园咖啡厅同张楠见了面,当时张楠称王×2工作的事他找中央警卫局原副局长黄克雨帮忙,并说能帮忙去人民大会堂或中央办公厅,去人民大会堂需要35万元,去中央办公厅需要45万元。王仪涵的父亲王×3决定去中央办公厅,到了次日几人又在今典花园咖啡厅见了面,王×3把20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楠作为定金,张楠给王×3打了张条。后其几人就一直等信,但张楠拖了很长时间也没办成,其听王×2说张楠跟她说过几次让她去中央办公厅报到,但最后都没报成到。后其听王×2说张楠又向她家要了5万元钱说是办工作的事。王×2还称有个自称是中央办公厅王主任秘书叫杨杰的人一直跟她联系,说关于让她去中央办公厅上班的事。到了2012年5月24日,张楠把王×2中央办公厅的临时工作证、报到证让其与王×2、王×3看了一眼,但没有给原件,其几人只拿到了复印件。后王×2没有能按报到证上的时间去报到,张楠他们还是以各种理由推拖。后张楠还去过一次山东给了王×2他们一个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发的文,后其拿着张楠给王×2的这些中央办公厅的证件、文件找中央办公厅的朋友问了问,得知这些东西都是假的,发觉被骗了就报案了。经其辨认,指认出被告人张楠就是对被害人王×2行骗的人。6、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其系全国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局副局长,其认识张楠,他有时在其所在单位帮帮忙,但他没有找其办过帮助别人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央办公厅工作的事,其也没有指派张楠帮别人办这事,更没有收过张楠给的钱。其认识王×1,她并没有委托过其帮人办去中央办公厅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事,其也没有能力办。其认识杨杰,他是其的一个朋友。其并不认识王×2。7、证人赵×1的证言,证实2011年4、5月间至2012年5、6月间其经张楠介绍给一个叫杨×的领导开车,这期间其通过张楠认识了邵×,邵×也是杨×的司机。其听张楠说过王×2的事,知道她通过张楠找到杨×,托杨×在中央办公厅给她安排工作,但具体情况不清楚。在2012年2、3月某日张楠让其开车带他去了安慧桥往东一公里出的一个咖啡厅,当时张楠称去见王×2的父亲。到了后其在车里等着,他一个人进去的,后张楠出来后手里拿着一个档案袋上了车。到了当天17时许,其们就在人民大会堂门口接杨×下班,在杨×上车后其看到张楠要和杨×说事就主动下车在旁边等着,在等的过程中其无意中看到张楠在车内把一个大档案袋递给杨×,杨×就把那个档案袋打开向里看了一眼,就把档案袋收起来下车去停车场开自己的车走了,其就上车带着张楠离开了。后张楠告诉其给杨×的档案袋里装的是钱,具体数额没告诉其。过了一段时间后张楠告诉其上次给杨×的档案袋里装着20万元现金。其没听杨×亲口答应帮王×2办理到中央办公厅工作的事,但有次其开车带着张楠出去,在车上张楠给杨×打电话说王×2安排工作的事,当时张楠问杨×王×2这件事怎么样了,其听到张楠重复了电话另一方的话"可操作"。因此其才知道王×2安排工作的事杨×说可操作,也就是可以办到。杨×在其给他开车时的职务是世界华人书法协会北京分会副主席、全国人大办公厅秘书处处长。其和张楠、邵×都不是杨×单位的正式职工。8、借条、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楠于2012年3月3日向被害人王×3出具内容为"今张楠向王×3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于2012年3月30日还清(事情未办成,20万元全部退还)"的借条1张;2012年6月21日张楠向王×3出具"2012年6月21日,张楠向王×3借款5万元,从剩余款项中扣除后余款20万元"的借条1张;2012年6月21日张楠的银行账户收到王×3的汇款人民币5万元。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起赃经过及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证实2012年8月17日王×2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张楠诈骗人民币25万元,后民警于2012年10月15日将张楠、邵×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在被告人邵×的住处起获"中共中央办公厅"字样印章1枚,带有"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字样的临时工作证1张、报到证1张、调动通知6张、调动通知草稿3张。经查,上述印章及文件均系伪造。10、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邵×的前科情况。11、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楠、邵×的基本身份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楠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邵×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部分证据均提出异议,其质证意见同其辩解。法庭认为,公诉人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楠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楠的辩护人于2013年6月18日单独向证人赵×2的证言,证实该辩护人曾向赵×1询问"关于办理王×2工作的事你和张楠一起给杨×送钱你清楚吗",赵×1回答称"确实我和张楠还有邵×一起去人民大会堂东南门给杨×送过钱"。2、被告人张楠的辩护人于2013年5月15日单独向证人周×的证言,证实杨×在给李志刚办工作调动时曾通过张楠收了李志刚50万元钱。公诉人对于上述辨方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证据一系被告人张楠的辩护人单人提取,形式不合法,应当以公安机关调取的证言为准。证据二也系被告人张楠的辩护人单人提取的,且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对于以上质证意见,法庭认为,辨方提交的证据一系被告人张楠的辩护人单方提取,在证据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上述证据中存在被告人张楠的辩护人向证人诱×的情况,证明效力较弱,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辨方提交的证据二主要用于推导某一事实的存在,与本案事实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亦应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楠、邵×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关于被告人邵×的犯罪数额,法庭认为,综观全案证据,被告人张楠、邵×所作供述均能证明邵×在张楠向被害人骗取第一笔20万元时并不知情,并无与张楠事先共谋的行为及意思表示;且综合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能够证实邵×冒充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人员身份与被害人联系及伪造中共中央办公厅相关信函及印章的行为均发生在张楠收取第一笔20万元之后、收取第二笔5万元之前。因此,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邵×应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而应认定其犯罪数额为5万元。对被告人邵×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楠以帮助被害人王×2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犯罪事实,不但有被害人张楠、邵×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直接予以证实,且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佐证,能够证实张楠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虽张楠辩称所有事情均是其领导杨×授意其办理、所骗得的全部赃款也均交给了杨×,但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其辩解。故本院对被告人张楠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应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负责,且其冒充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人员及伪造中共中央办公厅的相关信函及印章的行为未造成后果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正是由于被告人邵×所实施的上述行为,从客观上加重了被害人对张楠的办事能力的错误认识,最终导致张楠再次骗取被害人5万元得逞,其与张楠已构成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楠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张楠、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楠退赔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被害人王×2、王×3;被告人张楠、邵×退赔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王×2、王×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晟人民陪审员:陈萍芳人民陪审员:朱晓珠
书记员:李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