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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永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2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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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永升,法号:玄升,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1年7月25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羁押,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升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永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永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永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永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现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永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光人民陪审员:张金海人民陪审员:陆有才

书记员:段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