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3)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傅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参赌人员,并接受投注,涉案赌资计29.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主观恶性的程度、认罪悔罪的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查扣的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倪娜
书记员:黄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