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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3

陈荣广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裁定书

(2013)浙金行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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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广。委托代理人俞宏平。委托代理人陈晓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卢吕德。委托代理人张杰。委托代理人徐婧倞。原审第三人武义县信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坚忠。委托代理人陈文武。

陈荣广因诉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荣广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荣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荣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陈荣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亮代理审判员:单晓剑代理审判员:钟雪丹

代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