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广。委托代理人俞宏平。委托代理人陈晓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卢吕德。委托代理人张杰。委托代理人徐婧倞。原审第三人武义县信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坚忠。委托代理人陈文武。
陈荣广因诉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荣广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荣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荣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陈荣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亮代理审判员:单晓剑代理审判员:钟雪丹
代书记员:陈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