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荣福。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玉霞路。法定代表人杜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永立。第三人康木南。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华桃初,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荣福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康木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分行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荣福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荣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荣福负担。
审判长:卢林审判员:刘鸿人民陪审员:沈年华
书记员:刘方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