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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刘荣福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康木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分行房屋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2012)临行初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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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

原告刘荣福。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玉霞路。法定代表人杜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永立。第三人康木南。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华桃初,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荣福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康木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分行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荣福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荣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荣福负担。

审判长:卢林审判员:刘鸿人民陪审员:沈年华

书记员:刘方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