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3

陈耀星与永康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金永行初字第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耀星。委托代理人:徐浩鸣。委托代理人:徐浩波。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法定代表人:徐华水,市长。委托代理人:朱跃忠,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闻碧瑞,女,1934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方庄方群园******楼**。第三人:陈宁燕。第三人:陈宁莺。第三人:陈鹏。委托代理人:陈春山,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耀星与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闻碧瑞、陈宁燕、陈宁莺、陈鹏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耀星以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耀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耀星负担。

审判长:李爱萍审判员:朱新民人民陪审员:童伟芳

代书记员:夏晓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