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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孙雪梅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金行初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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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雪梅。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原告孙雪梅诉被告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地税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后原告以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雪梅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田野人民陪审员:张民安人民陪审员:张红霞

书记员:齐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