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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李万霞与和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和行初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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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登记文书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万霞,女,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董忠频。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48645260-4。法定代表人:刘波,局长。

本院审理原告李万霞诉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万霞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万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万霞负担。

审判长:鲍栋审判员:陈康龙代理审判员:唐云飞

书记员:林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