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万霞,女,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董忠频。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48645260-4。法定代表人:刘波,局长。
本院审理原告李万霞诉被告和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万霞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万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万霞负担。
审判长:鲍栋审判员:陈康龙代理审判员:唐云飞
书记员:林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