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昌友,1999年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司小满(又名司秀娟)。系王昌友之母。被告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夏邑县城关镇一环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马兴杰,职务局长。
原告王昌友、司小满诉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撤销房产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2011)字第00××38号房产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就(2006)字第00××38号房产证在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审理终结。(2011)字第00××38号房产证系(2006)字第00××**房产证恢复而来,应认定原告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德运审判员:孙延涛审判员:夏东红
书记员:阙胜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