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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申请人稷山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尚义兴、黄晓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拘留决定书

(2013)稷执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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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尚义兴,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拘留人黄晓梅,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稷山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尚义兴、黄晓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尚义兴、黄晓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尚义兴、黄晓梅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张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