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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徐生、晋宝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稷行执字第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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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杜广法,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辉,男,系稷山县稷峰镇干部,住稷山县稷峰镇。被执行人陈徐生,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被执行人晋宝琴,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徐生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徐生、晋宝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陈徐生、晋宝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稷·稷峰人口征决[2012]第145号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赞毅执行员贾志辉执行员宋勤学

书记员:张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