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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志豪、晁未丽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稷行执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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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杜广法,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晓红,女,系稷山县稷峰镇干部,住稷山县稷峰镇。被执行人郑志豪,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平陇村。身份证号:142727197909070012被执行人晁未丽,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42727198002180023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志豪、晁未丽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在收到稷·稷峰人口征决[2012]第0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稷·稷峰人口征决[2012]第0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二、二被执行人郑志豪、晁未丽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赞毅执行员宋勤学执行员贾志辉

书记员:张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