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连建波,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连建波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行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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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连建波,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连建波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行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