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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与林凯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宽行非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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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宇,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员被执行人林凯。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日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宽府征补(2012)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东起东三条、西至东二条;南起广州路、北至吴淞路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被执行人林凯在征收范围内有一处房屋,该房屋位于吴淞路2-31/3009-7,产权为私有,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87.07平方米,评估金额为462760元。因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长宽府征补(2012)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林凯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笑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宽府征补(2012)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景波审判员:李进军审判员:李红岩

书记员:李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