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杜广法,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奋前,男,系稷山县稷峰镇干部,住稷山县稷峰镇。被执行人马保全,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马家巷村。被执行人王泽娟,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保全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马保全、王泽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马保全、王泽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稷·稷峰人口征决[2012]第314号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赞毅执行员贾志辉执行员宋勤学
书记员:张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