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杜广法,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奋前,男,系稷山县稷峰镇干部,住稷山县稷峰镇。被执行人马少军,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马家巷村。被执行人宁改霞,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少军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马少军、宁改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马少军、宁改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稷·稷峰人口征决[2012]第310号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赞毅执行员贾志辉执行员宋勤学
书记员:张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