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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十五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昌俊行政处罚一审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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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十五大队地址:梁平县梁山镇机场路1382号(梁平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江仲翮,大队长。被执行人廖昌俊,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2949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2013年3月9日9时40分,被执行人廖昌俊驾驶川S562**号车,在沪蓉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491KM+000M路段实施了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13年3月9日作出NO.1294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决定书于同日送达廖昌俊。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也未履行。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NO.12949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NO.12949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云审判员:李亚飞审判员:陈永明

书记员:刘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