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立志。被告广平县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裴合芳,职务:队长。
原告陈立志诉被告广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立志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被告广平县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陈立志属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平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原告陈立志有权申请撤诉,且原告陈立志的撤诉请求,不损害他人权益,亦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长:武文海审判员:蔡兰海人民陪审员:李长海
书记员:张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