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3

广平县国土资源局与广平县北方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定书

(2013)广行非审字第2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袁君年,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广平县北方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堂。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国土(2010)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平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广国土(2010)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武文海审判员:杨红涛人民陪审员:李长海

书记员:张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