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 2013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

(2013)温瓯行审字第3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委托代理人汤海静。被执行人张小红。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小红履行缴纳罚款8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温瓯卫医罚(20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3项要求被执行人张小红缴纳罚款8000元,并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依法送达处罚决定。2013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依法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张小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2年2月19日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3)4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蔡新星

代书记员:潘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