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兴海路**,组织机构代码00252701-7。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局长。委托代理人汤海静。被执行人周荣龙。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医罚(2013)5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周荣龙履行缴纳罚款8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温瓯卫医罚(2013)5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第3项要求被执行人周荣龙缴纳罚款8000元。2013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周荣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温瓯卫医罚(2013)5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蔡新星
代书记员:潘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