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委托代理人陈鸣。委托代理人林茜。被执行人温州旭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荣信。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旭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履行停止生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1项要求被执行人温州旭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并于2013年6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2013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温州旭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蔡新星
代书记员:潘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