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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2013)温瓯行审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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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委托代理人陈鸣。委托代理人林茜。被执行人毛永孝。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3)5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毛永孝履行停止生产及缴纳罚款3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3)5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毛永孝缴纳罚款30000元及停止生产,并于2013年5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2013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毛永孝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3)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蔡新星

代书记员:潘素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