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贾水清不服被告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南法行初字第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某某,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华清,男,该局局长。

原告贾某某不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以与被告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静审判员:谢春华人民陪审员:徐明

书记员:蔡佳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