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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崔坤富与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万法行初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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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原告崔坤富,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杜家村。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

原告崔坤富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崔坤富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坤富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坤富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坤富负担。

审判长:李亚飞人民陪审员:王万琼人民陪审员:李建辉

书记员:刘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