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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路政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山行初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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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法定代表人朱凤鹏,经理。被告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住所地:焦作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史景政,处长。

本院审理原告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路政行政处罚一案中,因涉及请示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保方审判员:李秀华人民陪审员:李利

书记员:王崇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