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3

刘辉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碑行初字第0007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辉,出租车驾驶员。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乐居场**。法定代表人郑全省,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谭和,男。

原告刘辉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荣人民陪审员:崔来军人民陪审员:冯莲凤

书记员:王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