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林业局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包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现住渭源县。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包某某林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某某县林业局以被执行人包某某已主动交纳了所处罚款,至于恢复原状的执行事项,由于包某某居住的房屋在地震中倒塌,确无法恢复继续使用,其开挖的土地系宜林荒地用于修建住宅,已层报渭源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占用的土地审批个人宅基用地,故不宜继续执行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某县林业局撤回申请强制执行渭林罚字(2013)第xx号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渭平审判员:胡建国审判员:王鹤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