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地址巴彦县巴彦镇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彦峰,巴彦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被申请执行人鲜味马肉馆,地址巴彦县巴彦镇。负责人吴淑文。申请执行人巴彦县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巴)环罚字(2013)第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巴彦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巴)环罚字(2013)第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巴彦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巴)环罚字(2013)第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巴彦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巴)环罚字(2013)第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郭景鑫审判员:孙彦龙代审判员:梁树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