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春泉局长被执行人:李维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维利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3)第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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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春泉局长被执行人:李维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维利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3)第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