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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承德县天辰网络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承执裁字第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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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春泉局长被执行人:承德县天辰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承德县天辰网络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2)第122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