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春泉局长被执行人:王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王静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有履行能力,但未主动履行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故我院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3)第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山审判员:栾春华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荆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