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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于春芳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2013)承行初字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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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春泉被申请人于春芳

2013年4月8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1月28日所作承县城管行罚字(2012)第1128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作承县城管行罚字(2012)第1128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承县城管行罚字(2012)112806号处罚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彭良军审判员:王玉杰审判员:王富

书记员:鲍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