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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平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强制执行李福才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裁定书

(2013)湘平法行执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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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所。法定代表人黄**,所长。被执行人李**,男,1973年5月10日,住**镇**村。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所申请强制执行**罚字(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平江县**所**罚处字(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行处罚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李振审判员:欧阳琦审判员:李军友

书记员:吴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