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婧。委托代理人阎玉安。被申请执行人西安麦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18自由自在**** 法定代表人冯艳,经理。
2013年10月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碑人社罚字(20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审判长:付德清审判员:潘荣审判员:王育英
书记员:李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