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盐店街7号。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权。被申请执行人陕西春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太乙路2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宗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高伟。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市人社罚字(201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潘蓉审判员:王育英代理审判员:车乐
书记员:李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