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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15)

(2013)碑行执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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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婧。委托代理人阎玉安。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家富富桥钻石商务会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群,经理。

2012年11月1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2年6月5日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家富富桥钻石商务会所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处罚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碑人社罚字(201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审判长:潘蓉审判员:王育英代理审判员:车乐

书记员:李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