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被执行人西安悦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文艺南路** 法定代表人单小勇,经理。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西安悦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2)碑行执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悦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强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悦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10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助理审判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