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被执行人西安朝歌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二环**广丰国际大厦**20301法定代表人薛小刚,经理。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西安朝歌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2)碑行执字第000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朝歌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西安朝歌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歇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助理审判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