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盐店街7号。法定代表人严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男。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稍门泛渼大厦B1605室。法定代表人田亚莉,经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市人社罚字(201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荣审判员:杨淑香代理审判员:车乐
书记员: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