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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富京美膳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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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盐店街**。法定代表人荆建民,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富京美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湖景嘉苑****。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富京美膳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2012)碑执字第01250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案件款7890元(其中含执行费87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行执字第0004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温凯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