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盐店街**。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勇、张权,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陕西三隆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紫薇田园都市****楼**。法定代表人:苟显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三隆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3)碑行执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行执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