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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6)

(2013)碑执字第0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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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被执行人:陕西白鹿原餐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西北大学综合服务楼法定代表人:张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白鹿原餐饮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行执字第0006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正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650元,执行费48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执字第000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呼延景华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