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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2)

(2013)碑执非字第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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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盐店街**。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勇。委托代理人张权。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神州四路与航天路十字向东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杨海生,经理。

2013年7月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处罚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市人社罚字(201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潘蓉审判员:王育英代理审判员:车乐

书记员:李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